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47號
108年度家婚聲第4號抗告人即被告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9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中關於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3項、第94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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