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黃楓修 訴訟代理人 梁家昊 律師被告 許誌謙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9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