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楊秀儀 被告 朱俊翰
高嘉壕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刑事案號:110訴字第84號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建文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