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林承億 被告 黃紫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3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淑華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