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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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 易科 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MASLOVMAKSIM(俄羅斯籍)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ASLOVMAKSIM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MASLOVMAKSIM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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