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 洪堅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榮村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