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19號原告 許婷婷 被告 陳素蘭 前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該補字卷可稽。
三、經查本件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2年6月21日以112年度救字第48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而該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裁定已於112年7月8日確定,有該訴訟救助案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補繳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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