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1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巷00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文到3日內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訴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若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係屬家事訴訟事件,前經本院命其補正請求之金額,原告僅泛言「請求相對人(即被告)應當承擔一半債務責任」等語,仍未表明此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限期命其補正,若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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