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遊戲帳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 許煥祺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李明翰 律師被告台灣樂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永恩 訴訟代理人 曾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遊戲帳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之委任狀及民國112年3月29日、112年5月4日、112年5月15日、112年6月8日民事答辯等書狀,均未記載委任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且未經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