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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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0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秩序、偽造文書、侵占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六月、一年二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一年四月確定,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九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七月。嗣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八月九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法矯司字第0九六0九0六一九九號函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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