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人 彭文正 代理人 張靜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EVINHAYNES( 凱文海恩斯 )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8月15日具狀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宣玉華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