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 藍元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