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8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盈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石 債務人黃石債務人黃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叁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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