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訴人青松綠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促可綠植生綠化有限公司等因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4,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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