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蕭玉杉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4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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