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81號聲明人 董怡秀
董芸辰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雅容
董基厚 聲明人 林顯耀 法定代理人 林龍城 聲明人 王祥富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聲明人 李恩旭
李恩如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王雅慧
李協同聲明人 廖芸芷 法定代理人 廖建興
王雅婷 聲明人王雅婷之胎兒法定代理人王雅婷
林家正 聲明人 曾國栩 法定代理人 曾煥達
王雅君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董怡秀、董芸辰、林顯耀、王祥富、李恩旭、李恩如、廖芸芷、王雅婷之胎兒、曾國栩係被繼承人 陳王美綢 之曾孫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切結書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王美綢與聲明人董怡秀、董芸辰、林顯耀、王祥富、李恩旭、李恩如、廖芸芷、王雅婷之胎兒、曾國栩為曾祖孫關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23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明人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然查被繼承人之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中養女 陳素真 、孫子女 王福慶 、王雅容、王雅慧、王雅婷及王雅君雖已於本件聲請案件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次男 陳耀輝 、長女 陳淑華 、次女陳淑惠、四男 陳耀祥 、代位繼承已歿次男 陳耀宏 應繼分之孫子女 陳乃憶陳依萱陳靜冠 及孫子女 繆億陞繆嘉玲繆琇伃江欣儒江宗穎江宗達陳伃琪陳欣佩 亦於另案(即105年度司繼字第523號)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然被繼承人之孫子女 陳藝心 於本件聲明人等提出聲明時仍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此觀聲明人所提繼承系統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索引卡查詢自明。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本件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較近之孫子女陳藝心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曾孫子女即本件聲明人等自非當然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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