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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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邱琬 聆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文振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379元(土地公告現值3,720,400元+房屋評定現值574,200=4,294,6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