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瑋崇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瑋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顯榮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