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3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390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前 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前惟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前惟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3年10月21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於衡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