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五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拾伍日;如附表編號四、五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刑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點第一項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三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新法施行前所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受刑人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三罪及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
一、二、三所示之三罪及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二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
二、三所示之三罪及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二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五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一項│││├───────┼────────────┼─────────────┼────────────┤│犯罪日期│九十四年十月中旬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同年五│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止│月二十一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偵字第七││案號│第一九二二號│四八九、四七八五號│○二○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九號│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三三號│九十五年度彰簡字第一○一││實││││○號││審├───┼────────────┼─────────────┼────────────┤││判決日│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九號│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三三號│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一○一││決││││○號││├───┼────────────┼─────────────┼────────────┤││判決確│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編號│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有期徒刑一年三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一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偵查機關年度及│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案號│第四四七二、四六三○號│四四七二、四六三○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訴字第二○一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實├───┼────────────┼─────────────┤│審│判決日│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訴字第二○一三號│九十五年訴字第二○一三號││決├───┼────────────┼─────────────┤││判決確│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定日期│││├───┴───┼────────────┼─────────────┤│減刑後之刑│有期徒刑七月又十五日。│有期徒刑七月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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