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8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署96年度執助字第1538號(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保字第92號)傷害案件受刑人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拘役四十日、罰金銀元一千五百元,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未依時間至觀護人室報到,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
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
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經核前開聲請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74條之3第1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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