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090號債權人戊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 方勝儀 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方勝儀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或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