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業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