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143號債權人香港商瑞師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讚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興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 簡勝 「己」非「已」,若記載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