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呂丁癸 代理人 陳雅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9NC0000000│股票│1│100│├──┼──────────┼───────┼──┼──┼──┤│0002│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5NB-0000000│股票│1│10│├──┼──────────┼───────┼──┼──┼──┤│0003│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5NB-0000000│股票│1│10│├──┼──────────┼───────┼──┼──┼──┤│0004│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5NB-0000000│股票│1│10│├──┼──────────┼───────┼──┼──┼──┤│0005│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5NB-0000000│股票│1│10│├──┼──────────┼───────┼──┼──┼──┤│0006│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5NB-0000000│股票│1│10│├──┼──────────┼───────┼──┼──┼──┤│0007│光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79NB-0000000│股票│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