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7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江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江文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6月1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41,903元未給付,其中39,427元為消費款;1,776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6765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文傑│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9,427元││6月1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