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28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吳若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2%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3,2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2,51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7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28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3283元吳若妤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3.2%002新臺幣152513元吳若妤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003新臺幣83727元吳若妤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3283元吳若妤暨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152513元吳若妤暨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新臺幣83727元吳若妤暨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