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8號聲請人 李麗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美鳳 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即買賣契約總價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張耕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