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債權人 孫桂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 宋月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宋月英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取得債權之依據(例如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債權人於110年5月3日陳報已催告債務人清償之存證信函影本,惟未補正取得債權之依據,且其聲請無法區分其債權金額,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