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空軍第七飛行訓練聯隊代表人 曹定明 訴訟代理人 郭駿言
陳郁欣 被告 吳世傑
一、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另請補陳起訴狀繕本1份。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張耕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