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俞欣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俞欣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欣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於民國98年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俞欣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59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1月確定、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4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5月2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9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2月2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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