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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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劉慧櫻 被告 吳瑋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卓育璇法官黃傅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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