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上訴人即被告 萬雪玉
陳義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義榮 因10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81,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9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