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80號上訴人 方欽雄 送達代收人 郭艾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港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68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第2項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14,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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