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葉蕙華 被告 周牧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陳玟珍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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