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 吳孟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提出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之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