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陳福興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宜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俊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陳文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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