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3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3197號上訴人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學煌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3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396號、104年度偵字第12993號、104年度偵字第1342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2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江學煌部分撤銷。
江學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 蕭邦 、江學煌、 呂建文 、 謝義英 (蕭邦、呂建文、謝義英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分別自附表二至附表五所示之時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成哥 (又稱 阿不拉 )」、「 俊哥 」、「 忠哥 」、「爵士」、「白蘭地(又稱威士忌)」等成年男子及雷 芳妮 、 廖庭 輝、 黃姿姍 ( 雷芳 妮、 廖庭輝 、黃姿姍所涉詐欺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偵辦)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分別擔任如附表二至附表五所示之收簿手或車手角色。蕭邦、江學煌、呂建文、謝義英及與「俊哥」、「忠哥」、「爵士」、「白蘭地」等人及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俊哥」、「忠哥」、「爵士」、「白蘭地」及該集團其他成員分別向附表六所示之人,以附表六所示之時間、手法施用詐術,致附表六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六所示之人頭帳戶(人頭帳戶部分另案由檢察官偵辦),蕭邦、江學煌、呂建文、謝義英再分別依「俊哥」、「白蘭地」或「爵士」等人之指示,分別為附表二至附表五所示之分工行為。嗣因附表六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於104年4月28日,在呂建文位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拘提其到案,當場扣得呂建文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並由呂建文帶領前往家樂福高雄市鼎山店73號置物櫃,起獲上開詐騙集團詐得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7萬元;蕭邦、江學煌、謝義英則於104年4月28日到案,經警當場扣得蕭邦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江學煌使用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謝義英使用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二、案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查暨李 伊婷 、 陳姿蓉 、 侯誌瑋 、 溫家穎 、 施志坤 、 陳君宜 、 黃莉婷 、 陳彥頻 、 陳佩秀 、 黃璵庭 、 邱子恩 、 陳聖泓 、吳 宗翰 、 馬思嘉 、 何佩 臻、 廖婉晴 、 蘇郁美 、孫 皖祈 、 曾雯敏 、 楊英祥 、 周亭萱 、 丘旭峯 、 陳保松 、 塗是柔 、 王廷瑋 、 江蓉采 、 褚超翰 、 廖家輝 、 蘇雅 凌、 蕭甯勻 、 卓浚民 、 張心瑜 、 邱政傑 、 陳昶安 、 王辰宇 、 陳秀雯 、 陳財興 、 廖政文 、張 智家 、吳 漢銘 、 蔡瑩蓉 、 史家齡 、 鄭仲伶 、 劉順斌 、 吳志中 、 藍玥伶 、 梁凱 竣、 許韶玲 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與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縱屬傳聞證據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者,仍俱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江學煌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且同案被告蕭邦、呂建文、謝義英對於前揭事實亦均供承在卷,復有:
1.證人即被害人 陳慧玲 於警詢之證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2.證人即告訴人 李伊婷 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3.證人即被害人 蔡繕 如於警詢之證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4.證人即告訴人陳姿蓉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5.證人即被害人 蔡玉雯 於警詢之證述、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蔡玉雯玉山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
6.證人即被害人 魏孟萱 於警詢之證述、列印之露天拍賣網站頁面、被害人魏孟萱與賣家透過「LINE」通訊軟體對話之內容、臺灣土地銀行烏日分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各1份。
7.證人即告訴人侯誌瑋於警詢之證述、列印之露天拍賣網站頁面、告訴人侯誌瑋與賣家透過「LINE」通訊軟體對話之內容、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份。
8.證人即被害人 王蘊蓁 於警詢之證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9.證人即告訴人溫家穎於警詢之證述、列印之露天拍賣網站頁面、告訴人溫家穎與賣家透過「LINE」通訊軟體對話之內容、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
10.證人即被害人 黃莉蓁 於警詢之證述、被害人黃莉蓁郵局存摺影本1份。
11.證人即被害人賴 禹豪 於警詢之證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12.證人即告訴人施志坤於警詢之證述。
13.證人即被害人 陳彥綾 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明細查詢各1份。
14.證人即告訴人陳君宜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陳君宜郵局存摺影本1份。
15.證人即被害人 黃景弘 於警詢之證述。
16.證人即告訴人黃莉婷於警詢之證述、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17.證人即告訴人陳彥頻於警詢之證述。
18.證人即被害人 陳瑩巧 於警詢之證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19.證人即告訴人陳佩秀於警詢之證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
20.證人即告訴人黃璵庭於警詢之證述、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21.證人即告訴人邱子恩於警詢之證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22.證人即告訴人陳聖泓於警詢之證述、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1份。
23.證人即被害人 施智翔 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24.證人即告訴人 吳宗翰 於警詢之證述、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25.證人即告訴人馬思嘉於警詢之證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馬思嘉存摺影本各1份。
26.證人即告訴人 何佩臻 於警詢之證述、列印之露天拍賣網站頁面1份。
27.證人即告訴人廖婉晴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28.證人即告訴人蘇郁美於警詢之證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29.證人即告訴人 孫皖祈 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30.證人即告訴人曾雯敏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31.證人即被害人 楊淯傢 於警詢之證述、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32.證人即被害人 林政德 於警詢之證述、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1份。
33.證人即被害人 聶鈺 臻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34.證人即告訴人楊英祥於警詢之證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
35.證人即被害人 高嘉臨 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被害人高嘉臨存摺影本。
36.證人即被害人 蔡銘 於警詢之證述、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37.證人即被害人 劉力豪 於警詢之證述、被害人劉力豪與賣家透
過「LINE」通訊軟體對話之內容、網路轉帳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38.證人即告訴人周亭萱於警詢之證述、列印之露天拍賣網站頁
面、告訴人周亭萱與賣家透過「LINE」通訊軟體對話之內容、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
39.證人即告訴人丘旭峯於警詢之證述。
40.證人即被害人 何仲傑 於警詢之證述、列印之露天拍賣網站頁面、被害人何仲傑利用網路銀行轉帳畫面1份。
41.證人即告訴人陳保松於警詢之證述。
42.證人即告訴人塗是柔於警詢之證述、大眾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43.證人即告訴人王廷瑋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44.證人即告訴人江蓉采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江蓉采與賣家透
過「LINE」通訊軟體對話之內容、網路轉帳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
45.證人即告訴人褚超翰於警詢之證述、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46.證人即告訴人廖家輝於警詢之證述、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47.證人即被害人吳 驊晏 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
48.證人即告訴人 蘇雅凌 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蘇雅凌存摺影本1份。
49.證人即被害人 吳世華 於警詢之證述、露天拍賣網站頁面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
50.證人即告訴人蕭甯勻於警詢之證述、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查詢1份。
51.證人即告訴人卓浚民於警詢之證述。
52.證人即告訴人張心瑜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
53.證人即告訴人邱政傑於警詢之證述、京城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份、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54.證人即告訴人陳昶安於警詢之證述、列印之露天拍賣網站頁
面、告訴人陳昶安與賣家透過「LINE」通訊軟體對話之內容、告訴人陳昶安之存摺影本各1份。
55.證人即告訴人王辰宇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王辰宇利用網路銀行轉帳畫面1份。
56.證人即告訴人陳秀雯於警詢之證述、露天拍賣網站頁面翻拍照片、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
57.證人即告訴人陳財興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陳財興利用MOD
交易轉帳畫面、網路帳戶交易資料、陳財興存摺影本各1份。
58.證人即告訴人廖政文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廖政文存摺影本1份。
59.證人即被害人 王俊智 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60.證人即告訴人 張智家 於警詢之證述、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61.證人即告訴人 吳漢銘 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62.證人即告訴人蔡瑩蓉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63.證人即告訴人史家齡於警詢之證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64.證人即告訴人鄭仲伶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鄭仲伶與賣家透
過「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
65.證人即告訴人劉順斌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劉順斌利用網路銀行轉帳畫面1份。
66.證人即告訴人吳志中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吳志中存摺影本1份。
67.證人即告訴人藍玥伶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藍玥伶與賣家透
過「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
68.證人即告訴人 梁凱竣 於警詢之證述、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
69.證人即告訴人許韶玲於警詢之證述、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
70.京站時尚廣場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2張。
71.同案被告呂建文以扣案電話與「白蘭地」透過「LINE」通訊
軟體對話內容翻拍照片、同案被告呂建文匯款之單據及警方起獲17萬元贓款現場照片各1份。
72.繕打之同案被告蕭邦以上開扣案行動電話與「 阿俊 」透過「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1份。
73.同案被告謝義英以上開扣案行動電話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
74.被告江學煌、同案被告蕭邦、呂建文、謝義英之包裹領取單照片。
75.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江學煌、同案
蕭邦、呂建文、謝義英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尚堪採信。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江學煌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江學煌、同案被告蕭邦、呂建文、謝義英既參與「俊哥」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並分別負責從事附表二至附表五所示領取包裹(即收簿手)或至置物櫃內取出其他成員自附表六所示人頭帳戶提領之詐得款項款後,再匯款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之人頭帳戶內(即匯款車手)等工作,縱未全程參與、分擔,然詐騙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分工,或係負責撥打電話從事詐騙,或係負責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之車手,或係負責招攬車手、收購帳戶之人,各成員就詐騙集團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既係分別參與整體犯罪計畫之一環,且與「俊哥」、「白蘭地」、「爵士」之成年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之目的,被告江學煌、同案被告蕭邦、呂建文、謝義英自應就其等所為如事實欄所示犯行同負全責。
四、核被告江學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罪。被告江學煌、同案被告蕭邦、呂建文、謝義英分別與綽號「俊哥」、「阿俊」、「忠哥」、「白蘭地」、「威士忌」、「爵士」之成年男子等詐騙集團成員、車手 雷芳妮 、廖庭輝、黃姿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江學煌於附表三所示之各次領取包裹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同一犯行,在法律上應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2225號移送併辦部分之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二編號1至3部分,分別與本件判決附表三編號1、附表六編號16至18相同,原審已依法審理,併此敘明;至其餘移送併辦部分即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二編號4部分,則與被告上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五、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告訴人許韶玲於如附表六編號69所示時間、方式遭同一詐欺集團詐欺之犯行,核與被告所犯本件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本件公訴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併為審理,即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就與本件已起訴事實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之告訴人許韶玲遭詐騙取財犯行部分,未及併予審理,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等語,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江學煌正值青壯年,竟不循正途獲取所需,僅因貪圖非法利益,即率爾投身詐欺集團共同行騙,法治觀念顯有嚴重偏差,非但助長犯罪歪風,增加追緝犯罪之困難,亦危害社會治安,擾亂金融秩序,實不足取;兼衡被告江學煌前無犯罪記錄,素行良好,及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江學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狀況、被告江學煌參與程度與角色分工、所圖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六、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江學煌所有,供被告與「俊哥」、「白蘭地」等人聯繫如事實欄所示擔任收簿手事宜,此經被告於偵查中直承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被告之罪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七、檢察官於本院移送併辦之同案被告呂建文部分(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1975號),因同案被告呂建文於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無從併案審理,宜退回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俊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江學煌使用之行動電話(含門號│壹支│││0000000000號SIM卡)││││││├──┼──────────────┼──┤│2│蕭邦使用之行動電話(IMEI:│壹支│││000000000000000號)││││││├──┼──────────────┼──┤│3│呂建文使用之行動電話(IMEI:│壹支│││000000000000000號)││├──┼──────────────┼──┤│4│謝義英使用之行動電話(含門號│壹支│││0000000000號SIM卡)││└──┴──────────────┴──┘┌──────────────────────────────────────────┐│附表二、被告蕭邦犯罪事實(收簿手)│├──────────────────────────────────────────┤│加入集團時間:103年12月15日起│├──────────────────────────────────────────┤│犯罪模式:以每領取1件包裹獲得薪資1,000元之代價,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俊││」之成年男子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並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阿俊」││聯繫,依「阿俊」指示,擔任「收簿手」工作,即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領取裝有││下列人頭帳戶資料之包裹後,於同日將下列包裹放置在下列所示之包裹送達地,再回││報該放置包裹之置物櫃密碼,並取走已預先放置在置物櫃中之酬勞即現金1,000元,││再由「阿俊」所屬集團成員「成哥(即阿不拉)」,指派該集團之成員雷芳妮、廖庭││輝擔任「提款車手」職務,前往下列地點拿取包裹內之提款卡並領取款項。│││├──┬──────────┬─────────┬─────┬──────┬─────┤│編號│領取包裹時、地│包裹內之帳戶│包裹送達地│領取單編號│備註│├──┼──────────┼─────────┼─────┼──────┼─────┤│1│104年1月19日、新北│ 洪震方 所申設之中華│新北市三重│領取單編號4│該帳戶提款│││市○○區○○路○○○號│郵政嘉義布袋新○○○區○○路5││卡嗣後由同││││局帳號│段之家樂福││案被告 雷方 ││││00000000000000號帳│6號置物櫃││妮、廖庭輝││││戶│內││領取,由雷││││【帳戶編號4】│││芳妮、廖庭│││││││輝提領款項│││││││。││││││││└──┴──────────┴─────────┴─────┴──────┴─────┘┌──────────────────────────────────────────┐│附表三、被告江學煌犯罪事實│├──────────────────────────────────────────┤│加入集團時間:104年1月21日起至同年2月底│├──────────────────────────────────────────┤│犯罪模式:以每領取1件包裹獲得薪資1,000元之代價,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俊││」之成年男子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並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阿俊」││聯繫,依「阿俊」指示,擔任「收簿手」工作,即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領取裝有││下列人頭帳戶資料之包裹後,於同日將下列包裹放置在下列所示之包裹送達地,再回││報該放置包裹之置物櫃密碼,並取走已預先放置在置物櫃中之酬勞即現金1,000元,││再由「阿俊」所屬集團成員「阿俊」所屬集團成員「成哥(即阿不拉)」,指派該集││團之成員雷芳妮、廖庭輝、黃姿姍擔任「領款車手」職務,前往拿取包裹內之提款卡││,並由雷芳妮、廖庭輝領取款項。│├──┬──────────┬─────────┬─────┬──────┬─────┤│編號│領取包裹時、地│包裹內之帳戶│包裹送達地│領取單編號│備註│├──┼──────────┼─────────┼─────┼──────┼─────┤│1│104年1月21日、新北│ 廖家岳 所申設之中華│位於新北市│領取單編號5│該帳戶提款│││市○○區○○路○○○號│郵政臺北五分埔郵局│三重區重新││卡嗣後由同││││帳號00000000000000│路5段之家││案被告雷芳││││號帳戶│樂福置物櫃││妮、廖庭輝││││【帳戶編號5】│內││、 黃姿姍領 │││││││取,並由雷│││││││芳妮、廖庭│││││││輝提領款項│││││││。│├──┼──────────┼─────────┼─────┼──────┼─────┤│2│104年1月22日、新北│ 劉坤達 所申設之中華│位於新北市│領取單編號6│該帳戶提款│││市○○區○○路○○○號│郵政竹南郵局帳號│三重區五華││卡嗣後由同││││00000000000000號帳│街之家樂福││案被告雷芳││││戶【帳戶編號6】│置物櫃內││妮、廖庭輝│││││││領取並提領│││││││款項。│├──┼──────────┼─────────┼─────┼──────┼─────┤│3│104年1月30日、桃園市│ 盧怡樺 所申設之國泰│位於新北市│00-0000-0000│││○○○區○○路○段○○○號│世華銀行│三重區五華││││││000000000000000號│街之家樂福││││││帳戶│置物櫃內│││└──┴──────────┴─────────┴─────┴──────┴─────┘┌──────────────────────────────────────┐│附表四、被告呂建文犯罪事實│├──────────────────────────────────────┤│(一)擔任「收簿手」:│├──────────────────────────────────────┤│期間:103年11月間起至104年2月9日止│├──────────────────────────────────────┤│犯罪模式:以每領取1件包裹獲得薪資1,000元之代價,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俊哥」之成年男子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並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俊哥」聯繫,受「俊哥」指示擔任「收簿手」工作,即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領取裝有下列人頭帳戶資料之包裹後,於同日將下列││包裹放置在下列所示之包裹送達地,再回報該放置包裹之置物櫃密碼,並取││走已預先放置在置物櫃中之酬勞即現金1,000元,再由「俊哥」所屬集團成││員,指派該集團之其他擔任「領款車手」職務之成員,前往下列置物櫃拿取││包裹內之提款卡,再提領附表七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編號│領取包裹時、地│包裹內之帳戶│包裹送達地│領取單編號│備註│├──┼───────┼──────┼─────┼─────────┼────┤│1│104年1月10日│ 李家瑜 所申設│家樂福高雄│領取單編號7││││、高雄市前鎮區│之合作金庫銀│市河東店之│││││英義街2號│行中和分行帳│置物櫃內││││││號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編號7】││││├──┼───────┼──────┼─────┼─────────┼────┤│2│104年1月12日│ 陳翌珊 所申設│家樂福高雄│領取單編號8││││、高雄市前鎮區│之合作金庫銀│市河東店之│││││英義街2號│行基隆分行帳│置物櫃內││││││號0000000000│││││││帳戶【帳戶編│││││││號8】││││││├──────┤││││││陳翌珊所申設│││││││之永豐銀行營│││││││業部帳號1210│││││││8491號帳戶【│││││││帳戶編號9】││││├──┼───────┼──────┼─────┼─────────┼────┤│3│不詳時間、高雄│ 鄭叡薰 所申設│家樂福高雄│領取單編號9││││市○鎮區○○街│之臺灣銀行帳│市河東店之│││││2號│號0000000000│置物櫃內││││││戶【帳戶編號│││││││10】││││├──┼───────┼──────┼─────┼─────────┼────┤│4│104年3月27日│ 洪世昌 所申設│家樂福高雄│領取單編號10││││、高雄市前鎮區│之中華郵政帳│市河東店之│││││英義街2號│號0000000000│置物櫃內││││││帳戶【帳戶編│││││││號11】││││├──┼───────┼──────┼─────┼─────────┼────┤│5│104年4月4日│ 張嘉文 所申設│家樂福高雄│領取單編號11││││、高雄市前鎮區│之中華郵政帳│市河東店之│││││英義街2號│號0000000000│置物櫃內││││││帳戶【帳戶編│││││││號12】││││├──┴───────┴──────┴─────┴─────────┴────┤│(二)擔任匯款車手:│├──────────────────────────────────────┤│期間:104年2月23日起至同年4月28日│├──────────────────────────────────────┤│犯罪模式:以每收取10萬元詐得之款項,即獲得薪資1,000元之代價,改受僱於同一詐││騙集團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通訊軟體「LINE」帳號「白蘭地」及通訊││軟體WECHAT(下稱微信)帳號「威士忌」之成年男子,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白蘭地」聯繫,依「白蘭地」指示,擔任「匯款車手」職││務,接續於下列所示時、地之置物櫃內,收取該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成員提領同集團成員詐得之款項後,將扣除酬勞之餘款匯至「白蘭地」指示││如下列所示之帳戶內。│├──┬───────┬──────┬────────┬──────┬────┤│編號│取款時間、地點│取得之款項│匯入之人頭帳戶│匯入金額│備註││││(單位:元)││(單位:元)││├──┼───────┼──────┼────────┼──────┼────┤│1│104年4月24日│245,000│某不詳帳戶│共242,000││││0時7分許,在│││││││高雄市家樂福鼎│││││││山店置物櫃│││││├──┼───────┼──────┼────────┼──────┼────┤│2│104年4月24日│175,000│某不詳帳戶│共173,000││││23時54分許,│││││││在高雄市家樂福│││││││鼎山店置物櫃│││││├──┼───────┼──────┼────────┼──────┼────┤│3│104年4月26日│245,000│某不詳帳戶│共242,000││││0時52分許,│││││││在高雄市家樂福│││││││鼎山店置物櫃│││││├──┼───────┼──────┼────────┼──────┼────┤│4│104年4月27日│195,000│某不詳帳戶│共193,000││││0時3分許,在│││││││高雄市家樂福鼎│││││││山店置物櫃│││││├──┼───────┼──────┼────────┼──────┼────┤│5│104年4月27日│500,000│(1)某不詳台灣銀│(1)381,000││││11時許,在高雄││行帳戶│(2)119,000││││市家樂福鼎山店││(2) 李敏嘉 申設之│││││置物櫃││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1280│││││││00000000號帳│││││││戶│││││││【帳戶編號23】│││├──┼───────┼──────┼────────┼──────┼────┤│6│104年4月27日│120,000│某不詳帳戶│共119,000││││22時46分許,│││││││在高雄市家樂福│││││││鼎山店置物櫃│││││└──┴───────┴──────┴────────┴──────┴────┘┌───────────────────────────────────────┐│附表五、被告謝義英犯罪事實│├───────────────────────────────────────┤│加入集團時間:104年3月至4月間│├───────────────────────────────────────┤│犯罪模式:透過呂建文之介紹,以每領取1件包裹獲得薪資1,000元之代價,受僱於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爵士」、「俊哥」之成年男子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並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爵士」聯繫,依「爵士」指示,擔任「收簿手」工作││,即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領取裝有下列人頭帳戶資料之包裹後,於同日將││下列包裹放置在下列所示之包裹送達地,再回報該放置包裹之置物櫃密碼,並││取走已預先放置在置物櫃中之酬勞即現金1,000元,再由「爵士」所屬集團成││員,指派該集團之其他擔任「領款車手」職務之成員,前往下列置物櫃拿取包││裹內之提款卡,再提領附表七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編號│領取包裹時、地│包裹內之帳戶│包裹送達地│領取單編號│備註│├──┼──────────┼─────────┼─────┼──────┼──┤│1│104年3月18日、高雄│ 鍾竣安 所申設之合作│高雄市鹽埕│領取單編號12││││市○鎮區○○街○號│金庫銀行○號○區○○路之││││││0000000000000號帳│家樂福置物││││││戶│櫃內││││││【帳戶編號13】││││├──┼──────────┼─────────┼─────┼──────┼──┤│2│104年3月18日、高雄│ 凃雅婷 所申設之台新│高雄市鹽埕│領取單編號13││││市○鎮區○○街○號│銀行○號○區○○路之││││││00000000000000號帳│家樂福置物││││││戶│櫃內││││││【帳戶編號14】││││├──┼──────────┼─────────┼─────┼──────┼──┤│3│104年3月28日、高雄│ 蔡志成 所申設之中華│高雄市鹽埕│領取單編號14││││市○鎮區○○街○號│郵政○號○區○○路之││││││00000000000000號帳│家樂福置物││││││戶│櫃內││││││【帳戶編號15】││││││├─────────┤││││││蔡志成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編號16】││││├──┼──────────┼─────────┼─────┼──────┼──┤│4│104年3月28日、高雄│ 史啟民 所申設之中華│高雄市鹽埕│領取單編號15││││市○鎮區○○街○號│郵政○號○區○○路之││││││00000000000000號帳│家樂福置物││││││戶│櫃內││││││【帳戶編號17】││││├──┼──────────┼─────────┼─────┼──────┼──┤│5│104年4月1日、高雄│ 黃鈺玲 所申設之臺灣│高雄市鹽埕│領取單編號16││││市○鎮區○○街○號│銀行○號○區○○路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家樂福置物││││││【帳戶編號18】│櫃內│││││├─────────┤││││││黃鈺玲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902號帳戶│││││││【帳戶編號19】││││└──┴──────────┴─────────┴─────┴──────┴──┘┌──────────────────────────────────────┐│附表六、告訴人、被害人一覽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手法│匯入金額│匯款帳戶│││告訴人││(單位:元)││││││││││││││├──┼───┼─────────────┼──────┼──────────┤│1│被害人│於103年11月12日17時許,冒│29,988元│ 宋子奇 申設之中華郵政│││陳慧玲│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和美郵局帳號││││話向陳慧玲佯稱:因其取貨簽││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名有誤,需操作ATM確認 云云 ││【帳戶編號1】││││,致陳慧玲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26分許,在新竹縣竹南││││││鎮上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2│告訴人│於103年11月12日17時32分許│29,989元││││李伊婷│,冒用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李││││││伊婷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李伊婷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12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上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3│被害人│於103年11月12日17時47分許│7,012元││││ 蔡繕如 │,冒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蔡繕如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蔡繕如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34分許,在││││││臺中市大雅區上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4│告訴人│於103年11月12日18時30分許│27,968元││││陳姿蓉│,冒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陳姿蓉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陳姿蓉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55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某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5│被害人│於103年11月12日19時18分許│5,123元││││蔡玉雯│前某時,冒用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蔡玉雯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蔡玉雯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18分許,在高雄││││││市岡山區玉山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6│被害人│於103年11月11日21時許前某│1,200元│ 陳智民 申設之台北富邦│││魏孟萱│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銀行永吉分行││││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魏孟萱││帳號000000000000號帳││││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戶││││於103年11月13日23時13分許││【帳戶編號2】││││,在臺中市烏日區住處內匯款││││││至右列帳戶。│││├──┼───┼─────────────┼──────┤││7│告訴人│於103年11月13日15時許前某│16,000元││││侯誌瑋│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侯誌瑋││││││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5時26分許,在沙鹿北││││││勢郵局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8│被害人│於103年11月13日19時19分許│11,375元││││王蘊蓁│,冒用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王││││││蘊蓁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王蘊蓁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26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中國信託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9│告訴人│於103年11月13日14時23分許│11,500元││││溫家穎│前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溫││││││家穎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23時49分許, 委託 ││││││其母在 花蓮某 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10│被害人│於103年11月13日11時許前某│2,900元││││黃莉蓁│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黃莉蓁││││││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22時8分許,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11│被害人│於103年11月13日17時30分許│10,000元││││ 賴禹豪 │前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賴││││││禹豪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8時47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某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12│告訴人│於103年11月13日10時許前某│10,000元││││施志坤│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施志坤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227號之台北富邦銀行內,臨││││││櫃存款至右列帳戶。│││├──┼───┼─────────────┼──────┼──────────┤│13│被害人│於103年11月14日20時許,冒│69,989元│ 簡鈺婷 所申設之合作金│││陳彥綾│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庫銀行南臺中分行││││話向陳彥綾佯稱:因購物扣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帳戶││││定云云,致陳彥綾陷於錯誤,││【帳戶編號3】││││而於同日22時14分許,在苗栗││││││縣○○鎮住○○○○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14│告訴人│於104年1月19日18時20分許│5,012元│洪震方所申設之中華郵│││陳君宜│,冒用網路賣家、郵局人員撥││政││││打電話向陳君宜佯稱:因購物││帳號00000000000000號││││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帳戶││││更設定云云,致陳君宜陷於錯││【帳戶編號4】││││誤,而於同日18時55分許,在││││││臺北市昆陽捷運站對面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15│被害人│於104年1月19日16時25分許│15,000元││││黃景弘│前某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黃景弘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7時12分許,委託秘書在桃││││││園市○○區○○○○○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16│告訴人│於104年1月21日21時14分許│29,989元│廖家岳所申設之中華郵│││黃莉婷│前某時,冒用網路賣家、銀行││政臺北五分埔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黃莉婷佯稱:││帳號00000000000000││││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號帳戶││││ATM變更設定云云,致黃莉婷││【帳戶編號5】││││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1時14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某合作金││││││庫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17│告訴人│於104年1月21日20時許,冒│29,989元││││陳彥頻│用網路賣家、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陳彥頻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陳彥頻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2時2分許,在臺北││││││市陽明大學內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18│被害人│於104年1月21日21時30分許│16,199元││││陳瑩巧│,冒用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陳││││││瑩巧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陳瑩巧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2時3分許,在臺南市仁和││││││路與仁東街口之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19│告訴人│於104年1月22日21時許,冒│29,987元、│劉坤達所申設之中華郵│││陳佩秀│用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陳佩秀│10,297元│政竹南郵局││││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帳號00000000000000││││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號帳戶││││陳佩秀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帳戶編號6】││││日21時15分許、21時26分許,││││││在臺南市某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20│告訴人│於104年1月22日20時9分許│27,476元││││黃璵庭│,冒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黃璵庭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黃璵庭陷於錯││││││誤,而於同日21時26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21│告訴人│於104年1月10日某時,冒用│17,123元│李家瑜所申設之合作金│││邱子恩│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庫銀行中和分行││││向邱子恩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帳戶││││云云,致邱子恩陷於錯誤,而││【帳戶編號7】││││於同日17時48分許,在臺南市││││││佳里區某台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22│告訴人│於104年1月10日16時30分許│29,781元││││陳聖泓│,冒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陳聖泓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陳聖泓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7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住○○○○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23│被害人│於104年1月10日17時39分許│29,989元││││施智翔│,冒用網路賣家、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施智翔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施智翔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15分許,在││││││花蓮縣新城鄉北埔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24│告訴人│於104年1月12日15時43分許│6,000元│陳翌珊所申設之合作金│││吳宗翰│前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庫銀行基隆分行││││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吳││帳號000000000000號帳││││宗翰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戶││││,並於同日15時50分許,在臺││【帳戶編號8】││││北市中山區實踐大學內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25│告訴人│於104年1月12日14時40分許│17,000元││││馬思嘉│,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馬思嘉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7時││││││28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中國││││││信託銀行之某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26│告訴人│於104年1月12日16時許前某│10,000││││何佩臻│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何佩臻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6││││││時15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住││││││處內,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27│告訴人│於104年1月12日18時6分許│7,028元││││廖婉晴│,冒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廖婉晴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廖婉晴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57分許,在││││││宜蘭縣三星鄉三星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28│告訴人│於104年1月12日17時許,冒│12,033元││││蘇郁美│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蘇郁美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蘇郁美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之全家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29│告訴人│於104年1月12日17時39分許│15,980元││││孫皖祈│,冒用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孫││││││皖祈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孫皖祈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43分許,在臺南市某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30│告訴人│於104年1月10日15時許前某│6,500元││││曾雯敏│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曾雯敏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年月││││││12日16時9分許,在臺南東寧││││││路郵局內匯款至右列帳戶。│││├──┼───┼─────────────┼──────┤││31│被害人│於104年1月12日18時16分許│12,012││││楊淯傢│前某時,冒用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楊淯傢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楊淯傢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1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與龍川街口之││││││OK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32│被害人│於104年1月12日11時許,冒│100,000元│陳翌珊所申設之永豐銀│││林政德│用黑道兄弟撥打電話向林政德││行營業部││││佯稱:其有槍,因跑路需要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項云云,致林政德陷於錯誤,││帳戶││││而於同日14時40分許,在臺南││【帳戶編號9】││││市○區○○路之大眾銀行內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33│被害人│於104年1月12日19時許,冒│6,888元││││ 聶鈺臻 │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聶鈺臻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聶鈺臻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9時21分許,在臺南││││││市某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34│告訴人│於104年1月17日20時40分許│29,989元、│鄭叡薰所申設之臺灣銀│││楊英祥│,冒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29,989元│行││││打電話向楊英祥佯稱:因購物││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戶││││更設定云云,致楊英祥陷於錯││【帳戶編號10】││││誤,而分別於同日19時47分許││││││、20時8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某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35│被害人│於104年3月28日16時28分許│29,987元、│洪世昌所申設之中華郵│││高嘉臨│,冒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29,987元│政││││打電話向高嘉臨佯稱:因購物││帳號00000000000000號││││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帳戶││││更設定云云,致高嘉臨陷於錯││【帳戶編號11】││││誤,而分別於同日17時9分許││││││、17時29分許,在雲林縣西螺││││││鎮之某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36│被害人│於104年3月27日前某時,在│1,080元││││蔡銘│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蔡銘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104年3月28日││││││15時51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嶺東路730號之全家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37│被害人│於104年4月6日16時30分許│8,000元│張嘉文所申設之中華郵│││劉力豪│前某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政││││販賣商品資訊,致劉力豪陷於││帳號00000000000000號││││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帳戶││││日17時59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帳戶編號12】││││區住處內,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38│告訴人│於104年4月6日17時許前某│10,000元││││周亭萱│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周亭萱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7││││││時44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293號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39│告訴人│於104年4月6日17時19分許│6,920元││││丘旭峯│,冒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丘旭峯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丘旭峯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7時51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上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40│被害人│於104年4月6日17時20分許│18,000元││││何仲傑│前某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何仲傑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梧棲││││││區住處內匯款至右列帳戶。│││├──┼───┼─────────────┼──────┤││41│告訴人│於104年4月6日前某日,在│15,000元││││陳保松│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陳保松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104年4月6││││││日15時21分許,在高雄市大寮││││││區大發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42│告訴人│於104年4月6日17時17分許│10,123元││││塗是柔│,冒用網路賣家、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塗是柔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塗是柔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7時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 大昌 二││││││路口之大眾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43│告訴人│於104年4月6日17時15分許│22,912元││││王廷瑋│前某時,冒用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王廷瑋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王廷瑋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7時15分許,在新竹││││││市交通大學內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44│告訴人│於104年3月19日9時22分許│5,800元│鍾竣安所申設之合作金│││江蓉采│前某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庫銀行││││販賣商品資訊,致江蓉采陷於││帳號0000000000000號││││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帳戶││││日16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帳戶編號13】││││區居所內,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45│告訴人│於104年3月19日13時許前某│3,130元││││褚超翰│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褚超翰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3││││││時43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46│告訴人│於104年3月19日17時1分許│29,989元││││廖家輝│,冒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廖家輝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廖家輝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1分許,在││││││澎湖縣馬公市之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47│被害人│於104年3月18日17時46分許│29,989元、││││ 吳驊晏 │,冒用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吳│11,234元│││││驊晏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吳驊晏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日18時7分許、18時9分││││││許,在新竹市東區之關東橋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48│告訴人│於104年3月19日14時10分許│3,650元││││蘇雅凌│前某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蘇雅凌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峽│││○○○區○○路○○○號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49│被害人│於104年3月19日18時24分許│4,280元││││吳世華│前某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吳世華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8時24分許,在高雄市左營│││○○○區○○路與重義路口之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50│告訴人│於104年3月19日15時9分許│2,460元││││蕭甯勻│前某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蕭甯勻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5時21分許,在臺南市使用││││││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51│告訴人│於104年3月22日18時許,冒│17,000元、│凃雅婷所申設之台新銀│││卓浚民│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打電│20,000元│行││││話向卓浚民佯稱:因購物扣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帳戶││││定云云,致卓浚民陷於錯誤,││【帳戶編號14】││││而於同日20時30分許,在臺北││││││市某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52│告訴人│於104年3月22日18時2分許│13,855元、││││張心瑜│,冒用網路賣家、銀行人員撥│2,215元│││││打電話向張心瑜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張心瑜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同日19時28分許││││││、19時31分許,在高雄市仁武││││││區仁忠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53-1│告訴人│於104年3月28日20時41分許│100,100元│蔡志成所申設之中華郵│││邱政傑│前某時,冒用某飯店、郵局及││政││││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邱政傑佯││帳號00000000000000號││││稱:因住宿紀錄之扣款設定有││帳戶││││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帳戶編號15】││││,致邱政傑陷於錯誤,而於││││││104年3月30日10時30分許,││││││在位於桃園市某處之京城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53-2││於104年3月28日20時41分許│120,100元│蔡志成所申設之中國信││││前某時,冒用某飯店、郵局及││託銀行││││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邱政傑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稱:因住宿紀錄之扣款設定有││戶││││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帳戶編號16】││││,致邱政傑陷於錯誤,而於││││││104年3月30日10時31分許,││││││在位於桃園市某處之京城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53-3││於104年3月28日20時41分許│92,100元│史啟民所申設之中華郵││││前某時,冒用某飯店、郵局及││政台南灣裡郵局││││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邱政傑佯││帳號00000000000000號││││稱:因住宿紀錄之扣款設定有││帳戶││││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帳戶編號17】││││,致邱政傑陷於錯誤,而於││││││104年3月30日14時17分許,││││││在位於桃園市某處之玉山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54│告訴人│於104年3月31日9時許前某│1,679元││││陳昶安│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陳昶安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9││││││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某處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55│告訴人│於104年3月31日11時42分許│2,080元││││王辰宇│前某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王辰宇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1時42分許,在高雄市鹽埕││││││區住處內,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56│告訴人│於104年3月31日13時許前某│9,000元││││陳秀雯│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陳秀雯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委託其夫││││││於同日13時48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陽信銀行社中分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57│告訴人│於104年3月31日11時許前某│4,110元││││陳財興│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陳財興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2││││││時19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住││││││處內,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58│告訴人│於104年3月31日14時許前某│15,520元││││廖政文│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廖政文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4││││││時許,在花蓮市住處內,以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59│被害人│於104年4月2日17時39分許│29,989元│黃鈺玲所申設之臺灣銀│││王俊智│,冒用網路賣家、郵局人員撥││行││││打電話向王俊智佯稱:因購物││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戶││││更設定云云,致王俊智陷於錯││【帳戶編號18】││││誤,而於同日18時43分許,在││││││臺中市梧棲區之梧棲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60│告訴人│於104年4月2日18時5分許│20,123元││││張智家│,冒用網路賣家撥打電話向張││││││智家佯稱:因購物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張智家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50分許,在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85號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61│告訴人│於104年4月2日17時39分許│23,373元││││吳漢銘│,冒用酒店人員撥打電話向吳││││││漢銘佯稱:因訂房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吳漢銘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32分許,在臺南市東區││││││東寧路之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62│告訴人│於104年4月2日17時3分許│29,987元││││蔡瑩蓉│,冒用旅館人員、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蔡瑩蓉佯稱:因旅館││││││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蔡瑩蓉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7時55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堂之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63│告訴人│於104年4月2日16時44分許│29,987元││││史家齡│,冒用旅館人員、銀行人員撥││││││打電話向史家齡佯稱:因旅館││││││會計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史家齡││││││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7時48分││││││許,在臺南市某處之中國信託││││││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64│告訴人│於104年4月2日17時21分許│20,000元│黃鈺玲所申設之國泰世│││鄭仲伶│前某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華││││販賣商品資訊,致鄭仲伶陷於││帳號0000000000000號││││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帳戶││││日17時21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帳戶編號19】│○○○區○○路○○○號之全家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65│告訴人│於104年4月2日17時30分許│4,000元││││劉順斌│前某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劉順斌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7時33分許,在屏東縣長治││││││鄉公所內,使用網路郵局匯款││││││至右列帳戶。│││├──┼───┼─────────────┼──────┤││66│告訴人│於104年4月2日19時52分許│2,000元││││吳志中│前某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吳志中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9時52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街○○號之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67│告訴人│於104年4月2日18時許前某│8,000元││││藍玥伶│時,在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致藍玥伶陷於錯誤││││││而下單訂購商品,並於同日19││││││時22分許,在基隆市信義區深││││││溪路53號之統一超商內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68│告訴人│於104年4月2日17時許,冒│29,980元││││梁凱竣│用旅館人員撥打電話向梁凱竣││││││佯稱:因旅館訂房扣款設定有││││││誤,需操作ATM變更設定云云││││││,致梁凱竣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8時38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林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69│告訴人│於104年1月30日前某時,在網│4,800元│盧怡樺所申設之國泰世│││許韶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商品資訊││華銀行││││,致許韶玲陷於錯誤而下單訂││帳號000-000000000000││││購商品,並於同日19時許,以││號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