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 蔡桂枝 附民被告 楊凱云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訴字第5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