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陳興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益華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0年7月31日│5,300元│AA0000000│││││北新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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