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松輝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103年11月26日上午9點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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