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湯益承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被告 吳珊妮
蘇忠琪 蔡素淑 林憲文 陳永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980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02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80元原告應有部分1/3=265,98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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