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9年10月1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4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89年4月20日辦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盧烽池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俊偉┌────────────────────────────────────────────────────────────┐│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臺西鄉│崙豐││999│建│77.14│全部│乙○○││0│││││││││重測前: 崙子 頂段441地號││1││││││││││├─┼───┼────┼───┼───┼────────┼─┼──────┼───────┼───────────────┤│0│雲林縣│臺西鄉│崙豐││1002│建│23.66│24分之8│乙○○持分8/24││0│││││││││重測前:崙子頂段441-3地號││2││││││││││├─┼───┼────┼───┼───┼────────┼─┼──────┼───────┼───────────────┤│0│雲林縣│臺西鄉│崙豐││1011│建│36.72│1000分之86│乙○○持分86/1000││0│││││││││重測前:崙子頂段442-3地號││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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