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請人即辯護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嫌疑重大,所涉罪名又屬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7年4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同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查,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97年7月31日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共6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是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羈押之必要性亦未消滅。從而,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孫正華法官許泰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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