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10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廖敏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86,668元│110年3月15日│1.845%│暨自110年4月16日起,││││││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3,270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6,545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9,825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台幣86,668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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