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52號聲請人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278454、CH278455)2紙之原本到院。
三、本件經核上開請求之本票2紙,票面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69,000元及30,000元,共計99,000元,惟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記載為69,560元,相對人已部分清償,故請具狀陳明部分清償係針對何紙本票為清償,又系爭本票2紙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