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4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液晶螢幕壹臺、燒錄機貳臺、帳冊伍本、電源線肆條、滑鼠壹個、USB線壹條、空白光碟片捌拾片及如附表所示之擅自重製之盜版遊戲光碟伍拾柒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 陳冠緯 明知附表所示「麻雀大會」等Wii遊戲光碟,分別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及不詳他他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亦知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重製光碟之集合犯意,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初起,先在其臺中市○○區○○○街○○○號四樓之十一居所內,以其所有之筆記型電腦等設備,擅自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及在電腦網路上購買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復於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將上開盜版光碟,利用其所有之電腦上網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kickyourass740102之帳號,刊登販賣Wii遊戲主機附帶贈送上開盜版遊戲光碟之訊息,招徠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人購買。嗣於同年月十日十七時三十分許,為警佯裝顧客,經由前揭網站,與之相約在臺中市○○區○○○街○○○號四樓之十一之居所內交貨而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筆記型電腦一臺、液晶螢幕一臺、燒錄機二臺、帳冊五本、電源線四條、滑鼠一個、USB線一條、空白光碟片八十片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五十七片。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光榮公司告訴代理人 陳文銓 於警詢中之指訴及出具之鑑定書及檢視報告書各一紙、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紙及光榮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權利證明文件一份、相片四張。
(三)被告刊登於雅虎奇摩網站之販售網頁列印資料一份。
(四)扣案之筆記型電腦一臺、液晶螢幕一臺、燒錄機二臺、帳冊五本、電源線四條、滑鼠一個、USB線一條、空白光碟片八十片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五十七片。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聲請書上所載之犯罪事實雖認被告該當散布犯行,但被告並未售出上開盜版光碟,業經其供述在案,是其尚未構成散布行為,故聲請書上所述係屬誤載,應予更正。又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容有未洽,然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應依法變更論罪法條為同法條第三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且其之重製光碟數量不多、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筆記型電腦一臺、液晶螢幕一臺、燒錄機二臺、帳冊五本、電源線四條、滑鼠一個、USB線一條、空白光碟片八十片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五十七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諭知沒收。
四、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查本件被告犯罪之時間係九十六年四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十日止,且並無該條例第三條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自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刑期為有期徒刑三月。再依該條例第九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查本件被告所犯係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罪,其法定刑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亦應依該條例第九條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擅自重製)┌──┬─────┬──┬──┬──────┐│編號│品名│數量│單位│著作權人│├──┼─────┼──┼──┼──────┤│1│釣魚大師│1│片│不詳│├──┼─────┼──┼──┼──────┤│2│祭典達人│1│片│不詳│├──┼─────┼──┼──┼──────┤│3│數碼寶貝│1│片│不詳│├──┼─────┼──┼──┼──────┤│4│薩爾達│2│片│不詳│├──┼─────┼──┼──┼──────┤│5│ 雷曼 兄│2│片│不詳│├──┼─────┼──┼──┼──────┤│6│音速小子│2│片│不詳│├──┼─────┼──┼──┼──────┤│7│蠟筆小新│2│片│不詳│├──┼─────┼──┼──┼──────┤│8│NFSD│1│片│不詳│├──┼─────┼──┼──┼──────┤│9│死神│1│片│不詳│├──┼─────┼──┼──┼──────┤│10│ 壞莉歐 │1│片│不詳│├──┼─────┼──┼──┼──────┤│11│七龍珠│2│片│不詳│├──┼─────┼──┼──┼──────┤│12│新幹線│1│片│不詳│├──┼─────┼──┼──┼──────┤│13│轉轉球迷宮│1│片│不詳│├──┼─────┼──┼──┼──────┤│14│美國大雞│1│片│不詳│├──┼─────┼──┼──┼──────┤│15│炸彈超人│1│片│不詳│├──┼─────┼──┼──┼──────┤│16│忍者│2│片│不詳│├──┼─────┼──┼──┼──────┤│17│火影忍者│2│片│不詳│├──┼─────┼──┼──┼──────┤│18│快樂大腳│1│片│不詳│├──┼─────┼──┼──┼──────┤│19│SPORT│2│片│不詳│├──┼─────┼──┼──┼──────┤│20│不知片名│17│片│不詳│└──┴─────┴──┴──┴──────┘附表二(自網路上購得)┌──┬─────┬──┬──┬──────┐│編號│品名│數量│單位│著作權人│├──┼─────┼──┼──┼──────┤│1│麻雀大會│1│片│光榮公司│├──┼─────┼──┼──┼──────┤│2│光速蒙面俠│2│片│不詳│├──┼─────┼──┼──┼──────┤│3│職業釣魚│1│片│不詳│├──┼─────┼──┼──┼──────┤│4│冰原歷險記│1│片│不詳│├──┼─────┼──┼──┼──────┤│5│騎師之道│1│片│不詳│├──┼─────┼──┼──┼──────┤│6│赤色鋼鐵│1│片│不詳│├──┼─────┼──┼──┼──────┤│7│瘋狂農莊│1│片│不詳│├──┼─────┼──┼──┼──────┤│8│神使之杖│1│片│不詳│├──┼─────┼──┼──┼──────┤│9│先鋒部隊│1│片│不詳│├──┼─────┼──┼──┼──────┤│10│企鵝也瘋狂│1│片│不詳│├──┼─────┼──┼──┼──────┤│11│海綿方褲子│1│片│不詳│├──┼─────┼──┼──┼──────┤│12│汽車總動員│1│片│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