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09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崑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崑宗因涉犯竊盜等案件,前於民國104年8月19日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犯罪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有多次竊盜前科,於103年9月21日執行完畢後,又涉犯本件竊盜罪嫌,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羈押在案。
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並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本院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第1項竊盜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仍有前述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就司法追訴之國家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執行羈押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應認被告確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李貞瑩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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