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565號債權人 莊婷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莊力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未還,為此請求清償。經查由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可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就系爭借款並未約定清償期,是依民法第
478條之規定,債權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如催告有定期限(催告期限依法須在一個月以上),須該催告送達債務人且催告期限經過後,如催告未定期限,須該催告送達債務人且經過一個月後,系爭借款之清償期始為屆至。惟查債權人並未提出清償期屆至或依法催告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準此,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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