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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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陳富榮 代理人 陳林雪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12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明富 │92年12月23日│93年3月18日│500,000元│308933│├──┼───┼───────┼──────┼─────┼────┤│002│陳明富│92年12月23日│93年2月3日│500,000元│308930│├──┼───┼───────┼──────┼─────┼────┤│003│陳明富│92年12月23日│93年2月18日│500,000元│308931│├──┼───┼───────┼──────┼─────┼────┤│004│陳明富│92年12月23日│93年3月3日│500,000元│308932│├──┼───┼───────┼──────┼─────┼────┤│005│陳明富│92年12月23日│93年3月18日│550,000元│308943│└──┴───┴───────┴──────┴─────┴────┘